
漫畫/黃嶸
【本案看臺】
男子陳某、楊某利用他人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共97張,然后“加價”出售給他人,以牟取暴利。此外,男子陳某、楊某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6.44萬元。近日,廈門中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詐騙罪判處陳某、楊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8萬元。
案情
騙領信用卡后“加價”兜售
2010年8月以來,陳某、楊某在網上從事制卡販卡的牟利活動。姚某根據“陳老師”的需求向陳某、楊某購買信用卡,先由陳某、楊某以向他人收購的居民身份證向銀行申辦或指使他人申辦信用卡,并將辦理好的信用卡通過快遞販賣給姚某,姚某再將購買的信用卡加價轉賣給“陳老師”,從中非法牟利。2010年9月至12月間,陳某、楊某將冒用他人的身份證明騙領的58張信用卡販賣給姚某。另外,陳某、楊某還將騙領的20張信用卡販賣給他人。上述78張信用卡中,有36張被詐騙團伙用于轉款取現。不過,由于那位買卡的“陳老師”并未到案,因此這些卡是否是被“陳老師”直接用于詐騙,尚無法確定。
另查明,2010年12月2日,陳某、楊某從其出售給姚某的7張信用卡中,共轉走6.44萬元到其二人控制的信用卡,并與綽號“遼寧”的男子共同取款,二被告人各分得3萬元。2011年3月19日,陳某、楊某在廣東被警方抓獲歸案,且被當場繳獲以他人身份證辦理的數十張信用卡、5部手機、11張假身份證等。2011年5月17日,姚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分析
為何不屬于詐騙共犯?
陳某、楊某所出售的信用卡,很多都被用于詐騙,而他們對此也并非無法預見,那么,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共犯呢?
辦案法官分析說,三被告人的主觀犯意均是通過非法買賣信用卡牟利,客觀上也僅實施了騙領、買賣信用卡的行為,所獲取的是買賣信用卡的費用而非詐騙錢款,侵犯的是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而非公私財物,根據主、客觀統一原則,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處罰。不過,陳某、楊某從出售給姚某的7張信用卡中,轉走6.44萬元至其二人控制的信用卡,并糾集他人共同取現、分贓。取款的二張信用卡均是冒用他人身份開設,他們也明知卡內資金不是其個人所有仍予以冒領,應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