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尤溪縣榮福碳業有限公司限期(5日內)修復自動監測設備的濕度計,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并處罰款2.9萬元。
8月20日,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對尤溪縣榮福碳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該公司廢氣排放口已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并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國發平臺聯網。執法人員調取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數據,并截取2024年6月至2025年7月的月均濕度數據,均為0.51%,數據等證據表明該公司煙氣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濕度計故障。尤溪縣榮福碳業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規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規定,以及《福建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和基準(試行)》(2024年修訂版)違法行為共性、修正裁量基準表,以及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基準表第二類“排污許可管理類”第4點“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規定裁量。共性裁量基準:違法行為環境影響行為程度小、違法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兩年內環境違法1次、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和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個性裁量基準表:違法事實監測設備運行不正常的、排放污染物類型為一般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排放去向符合環境功能區劃。修正裁量基準表:對違法行為的改正態度在規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未采取補救措施,環境影響未擴大、積極配合調查、主觀過錯程度為過失。
綜上,三明市生態環境局對尤溪縣榮福碳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命令及處罰:責令該公司限期(5日內)修復自動監測設備的濕度計,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處罰款2.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