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追蹤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法制網見習記者 翟小功
本報于2017年7月8日案件版以《海口破獲“亞歐幣”特大網絡傳銷案 發展會員近5萬人涉案金額超40億元》為題刊發了海口市公安局近期偵破的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特大網絡傳銷案。因涉案金額巨大、人員眾多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近日,海口警方辦案部門披露了該案頭目劉某身份、涉案公司背景、作案手法、資金流向、案件定性等相關詳細案情。
注冊“空殼公司”瞞天過海
今年1月,海口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群眾舉報:海南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網絡實施經濟犯罪,數額巨大。
2017年4月24日,海口市公安局對海南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夏某榮和劉某等人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立案偵查,并迅速成立“4·24”專案組。
經查,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夏某榮在海口市工商局注冊成立海南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簡稱跨亞歐公司),以經營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的名義與劉某等人策劃在海口市運營“亞歐幣”項目。“亞歐幣”實為虛擬產品,劉某、夏某榮等人編制各種身份做虛假宣傳,通過發展會員方式吸收會員資金。
據警方調查,劉某,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曾以“劉瑯”為筆名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無國家公職人員身份,系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經調查,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10億元的注冊資本采用認繳登記制,實際上為零注資,與其有直接關聯的公司共有21家,絕大部分公司是2016年以后才注冊或變更企業名稱的。
根據劉某交代,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除了花費2.17億元收購了中某高科研究開發有限公司之外,沒有其他的實際資產,在此2.17億元的收購款項中, 1.1億元為跨亞歐公司犯罪所得,另外1.07億元來自一家上海公司。
謊套“央企”光環混淆視聽
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29日,是一家自然人為股東的民營企業,法人代表為劉某之妻劉某玲。
劉某玲女士向警方證實,其雖然是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該公司從成立至今都是由劉某運作。
海口警方稱,為了騙取財物,劉某于2016年9月2日將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權轉為瑞某碳材料技術有限公司代持,瑞某碳材料技術有限公司只負責收取每年200萬元的代持股權管理費用,不負責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債權債務。
2017年3月7日,瑞某碳材料技術有限公司發現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宣傳存在夸大事實、弄虛作假的問題,立即解除了雙方的代持股合同。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就是一家普通的民營公司。
而中國力某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擁有該公司的100%股權,和劉某實際控制的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劉某只是在中國力某控股有限公司內租用了7個房間作為辦公使用。
據中國力某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向警方反映,中國力某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純粹的民營企業,不具有央企背景,與海南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沒有絲毫關系,其公司從未委托過楊某計(涉案嫌疑人)代持海南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的51%股權,更未出具過任命夏某榮擔任海南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任命書,相關文件材料上的印章是偽造的。
因此,“瑞某碳材料技術有限公司”和“中國力某控股有限公司”兩家公司與劉某實際控制的瑞某某源集團有限公司均沒有任何實際關系,劉某為公司取名“瑞某某源”目的就是投機取巧、混淆視聽,為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開展虛假宣傳涂脂抹粉。
3億傳銷資金流入個人口袋
2002年,民政部批準成立中華民族文化工委和中華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民間社團組織。
據該協會的執行會長劉某某證實,他和劉某是在一次劉氏宗親會上認識的,劉某在得知劉某某身份后,再三請求劉某某成立一個關于對虛擬數字貨幣的研究機構。為慎重起見,劉某某咨詢了相關專家,認為該研究機構只用于研究不涉及到經營就沒有問題。
于是,劉某某便同意劉某的請求,并約法三章:“研究中心要做到不違規、不違法、不違紀”。之后關于中華虛擬數字貨幣和互聯網彩票發展研究中心的人員組織架構和召開新聞發布會的一切事項都是由劉某來安排的,劉某曾請求劉某某申請在人民大會堂召開會議,被劉某某拒絕。
據介紹,中華虛擬數字貨幣和互聯網彩票發展研究中心系中華民族文化工委和中華民族經濟文化發展協會自行設立的研究機構,沒有任何權力,也沒有印章,只是召開了這次新聞發布會之后就再也沒有組織過其他活動。
經警方初步調查,海南跨亞歐網絡競技有限公司特大網絡傳銷案涉案資金約40.6億元,其中約10億元用于會員高額返利,約27億元用于會員提現,剩余3億余元被劉某和夏某榮等非法占有,目前公安機關已凍結涉案資金約1.3億元,剩余資金的追繳工作仍在繼續進行中。
海南跨亞歐公司以非法虛構的“亞歐幣”為名,通過“拉人頭”的方式發展會員,收繳入門會員費,并按照發展會員的數量、收取資金數額的大小劃分層級和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行為特征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2017年6月,經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相關涉案人員,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也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批準逮捕了劉某、夏某榮等19名犯罪嫌疑人。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相關案情將根據案件進展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 法制網海口7月1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