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5年間,北京方中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下稱“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伙同他人將62萬余噸外運的垃圾滲濾液傾倒入北京市政污水井內,后被警方查獲。8月10日,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二中院”)對這起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宣判。
北京二中院分別以受賄罪、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馬某17年有期徒刑,并處190萬元罰金,責令退繳1860余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以單位行賄罪、污染環境罪,判處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6100萬元罰金,責令退繳5800余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被告人呂某5年有期徒刑并處30萬元罰金;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李某2年有期徒刑并處30萬元罰金,張某1年8個月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罰金。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2012年9月,由于垃圾處理量超出負荷,北京市海淀區六里屯垃圾場與方中公司簽訂合同,由后者負責將垃圾場處理不完的滲濾液運至高碑店污水處理廠處理。
而在2015年4月,高碑店污水處理廠明確表示,從2012年開始,六里屯垃圾場從來沒有往高碑店污水處理廠運輸過垃圾滲濾液。
《新京報》 2015年4月初進行的調查顯示,幾乎每天晚上的10時至次日凌晨1時,都有多輛鄂牌大罐車從六里屯垃圾場內駛出,向市政管道偷排滲濾液。相關工人稱,日排量約200噸。北京市排水集團、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水務局等多部門表示,垃圾滲濾液是垃圾在分解等過程中產生的高超標污水,必須經過污水處理達標后,才允許排放,偷排滲濾液將面臨嚴厲處罰。
案情通報顯示,本應由方中公司負責的運送垃圾滲濾液工作,被馬某利用職務之便外包給了天津歐梭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歐梭公司”),后者從中非法獲利5800余萬元。為此,歐梭公司的呂某給予了馬某1800余萬元的行賄款,雙方均獲得了巨額利益。此外,在偷排滲濾液期間,馬某多次指使方中公司項目負責人張某,幫助歐梭公司解決外運污水車輛被查扣的事項。
案情通報中還指出,偷排的垃圾滲濾液通過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再生水廠,使再生水廠承擔了額外的污水處理成本93萬余元,盡管未給北京市飲用水帶來安全隱患,但給再生水廠造成了超過30萬元的損失。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利用擔任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將有關工程介紹給天津歐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呂某,為其謀取利益,并收受該公司給予的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懲處。馬某受賄數額中的絕大部分與其為天津歐梭公司謀取垃圾滲濾液業務即污染環境的犯罪事實有關,受賄情節特別嚴重,應酌予從重處罰。
被告單位天津歐梭公司及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呂某為給單位獲取非法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其行為均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馬某還伙同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和李某、張某,明知垃圾滲濾液具有污染環境的危害性,仍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并對馬某所犯受賄罪、污染環境罪數罪并罰,對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呂某所犯行賄罪、污染環境罪數罪并罰。
被告人張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鑒于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李某、張某能當庭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悔罪、認罪表現;呂某能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呂某、李某、張某酌予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北京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長陳勝濤分析發案原因時表示,首先,暴利是本案的主要誘因。案件中,垃圾場為處理垃圾滲濾液支付了6000余萬元,馬某將其中的5000余萬元支付給了被告單位,本人亦獲利1000余萬元。
其次,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存在從眾僥幸心理。案件中,被告人供述稱,“很多單位都存在偷排現象,并不是我們這一家”,可見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存在抓著算自己倒霉,沒抓著就大賺的從眾僥幸心理。
三是涉案單位態度放任。根據證人證言,李某的偷排行為曾被垃圾場的工作人員發現,但垃圾場的負責人并沒有采取斷然、有效的措施,而是召開有關單位人員開會,強調不要有遺撒、偷排等行為,實際并未采取任何切實可行的措施。(記者 周辰 實習記者 沈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