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廣受關注的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寶泉、徐武、陳國明(化名)、高作喜、周銘德,聯合致信全國人大法工委,呼吁《民事訴訟法》專家關注《精神衛生法》中的無行為能力認定程序與監護權問題,建議增加保障精神殘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權利,同時提出,精神衛生法應當和民事訴訟法相銜接,應對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護。
據悉,此封建議信從湖北、福建、上海、內蒙古四地,分別由5位曾經“被精神病”的受害人親筆簽字,用特快專遞形式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信發起人彭寶泉表示,根據網絡上的征集意見指引,5個人一人寄兩封,一封標明為“精神衛生法草案征集意見”,一封則為“《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征集意見”?!斑@建議信,包含著我們一個愿望,就是希望公民不要隨便‘被代表’”。
曾被強制送精神病院
雖然在“被精神病家族”里,他們的故事因為演繹了不一樣的驚險而被媒體廣為報道,實際上,他們都有著驚人相似的背景經歷:均是未經本人同意被強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療,被視為無行為能力人,被監護、被代表。
陳國明是福建邵武一家金店老板,十幾年的辛苦經營積累了近800萬元財產,然而,在今年2月的一個晚上,他被妻子下迷藥,醒來之后,人已經在精神病院。住院第三天,他的500多萬元財產被妻子變賣轉移。近兩個月后,醫院對他做出“無精神病性癥狀”的診斷。陳多次要求出院,卻因醫院把陳妻視為監護人,拒絕他出院。最后,即使陳國明出院了,想控告妻子非法拘禁,也仍然未能獲得立案。
“因為被收治過,被他人代表行使精神病知情同意權,我們能體驗到在精神病院里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絕望處境”,去年4月,因為拍照被送進精神病院的彭寶泉說,“被精神病人也要聯合起來,不僅為了自己,也是為了社會”。透過網絡,他們知道全國人大正征集民訴法修正案和精神衛生法草案的意見,“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保障我們的權利”,彭寶泉認為這是一次表達訴求的機會。
建議增加自主委托權
為了這次建議信,5人做了很多準備,搜尋網絡關于《精神衛生法》草案及民訴法修正案的評論,咨詢專業學者和律師意見。“正如一位參加中國刑訴法學研究會2011年年會的法官說,一個人一旦被鑒定為精神病,他即使不承認,發言權也會受限,被他人采信的幾率也很小”,彭寶泉認為,這也是被精神病者面臨的最大難題,說話不被相信。5位“被精神病”受害人從自身的經歷和感受出發,建議對民訴法第57條進行修改,增加“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可委托訴訟代理人,并在有需要的時候,有權獲得監護人的協助”。
建議信中還提及,為了保持《民事訴訟法》和《精神衛生法》的一致性,使得兩部法律在此領域的規定能夠互相銜接。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應當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療人員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規定”,確認非自愿住院人員有權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訴訟、司法鑒定等相關事務,目的同樣是防止強制收治制度被濫用。
他們為何只對這一點發表意見?建議信中說,“我們也深刻地知道,無論我們是否有病,一旦被投入精神病院,就事事被代表,毫無自主權,最后導致有口不能言,有腳不能走,有手也無法摘掉緊緊扣在我們頭上的‘精神病帽子’。我們最想要的,就是選擇可信的人代替我們說話,保障我們的話語權。”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合情合理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也指出委托代理人的重要性,“在被診斷為精神病并需要強制醫療時,當事人的自知力已經被否定,他自己辯護的話有誰能夠完全相信呢?在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時,他又怎么能夠上下奔走維護權益呢?在法律、醫學知識都缺乏的情況下,當事人為了自己的自由,聘請有專業知識的人替他說話,難道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嗎?”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指出,“精神病的診斷主要依靠的是病人家屬的主觀陳述和醫生的觀察,而在我國現有的體制下,醫院和家屬之間是存在共同利益的,因此一旦家屬虛構了病情,首先醫生無從判斷,疑似重癥精神病患者的權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應該首先從經濟角度給精神病院以制度保證,其次必須將司法程序納入精神衛生領域,對長時間醫學觀察、強制隔離和治療應當接受法院的審查和監督,不妨開設專門法庭?!睋堆虺峭韴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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