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歲的河南省南樂縣張果屯鄉(xiāng)趙胡行村村民胡電杰,在過去的近10年里有將近9年的時間是在看守所里度過的。這9年中,胡電杰一共收到河南省濮陽市中級法院的4個死緩判決,又都被河南省高院發(fā)回重審。直到今年1月濮陽市檢察院提出撤訴,這場判決與發(fā)回重審之間的輪回才畫上了休止符。
離開看守所,胡電杰被監(jiān)視居住已有9個多月,大大超出了法定期限。他一直說自己“確確實實是冤枉的”,可公安、檢察院、法院這些在法律上“說了算”的地方,至今沒有一個明確表態(tài)認同他的說法。對胡電杰來說,向法律求證無罪的這條路走得異常艱難。
“行兇夜”
據(jù)胡電杰描述,2002年3月4日,正月二十一晚,胡電杰去同村的胡現(xiàn)選家打麻將,麻將散場時,已是夜里11時10分。胡電杰回家后見到了等在家里的胡國占,兩個人說了會兒話。當晚11時50分,胡電杰上床睡覺。
當晚,村中發(fā)生命案,死者是南樂縣張果屯鄉(xiāng)趙胡行村胡電勝的妻子郭瑞英和一雙兒女。作為胡電勝的堂哥,胡電杰前去幫忙,在現(xiàn)場守了7天7夜,直至死者入棺才回家。
3月20日,胡電杰被叫到了南樂縣公安局,自此,被鎖定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
警方的偵查結果顯示,“2001年秋,30歲的胡電杰與同村婦女郭瑞英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后,胡怕長期交往被人發(fā)現(xiàn),為擺脫糾纏,遂起了殺郭的念頭。2002年3月4日晚,胡電杰攜帶刀子先到本村一村民家中打麻將,夜里11時許,胡翻墻進入郭瑞英家中,與郭進行了簡短對話后,抽出刀子刺割郭頸部,將其殺死,又將郭的女兒、兒子二人扼頸殺死。胡電杰怕3人死后眼里留下自己的影像,又用尖刀將3具尸體的眼球全部扎破……為掩蓋罪行,胡電杰將其上衣袖口處帶有血跡的地方剪破焚燒,將刀子的塑料把燒掉,將刀頭扔到村東麥田一機井內。”
兇器在哪里
胡電杰還記得,當年3月25日下午5時多,他被拉到南樂縣縣城游街示眾。“事發(fā)后,因此案影響巨大,南樂縣公安機關迅速介入,經(jīng)多方取證,最終鎖定胡電杰為殺人兇手?!蹦蠘房h公安局一名副局長在接受采訪時稱,游街示眾是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我真沒有殺人”是胡電杰在看守所里說得最多的話,“我是被打得沒法,根據(jù)他們的提示編的”,可是,他的這番說辭沒有任何效果,那份供詞帶來的后果遠遠超出了他的預想。
2002年7月,濮陽市檢察院指控胡電杰犯故意殺人罪,向濮陽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濮陽市檢察院提交的9項證據(jù)中,有這樣一項,“提取胡電杰供述作案用同類刀子一把,經(jīng)偵查實驗,此刀可形成被害人眼部傷”。至于被害人頸部的十余處創(chuàng)傷,是什么樣的兇器造成的,卻未有清晰的表述。
“最關鍵的殺人兇器至今未起獲,證據(jù)嚴重不足。”胡電杰的表兄、此案辯護人之一魏國省說。
然而,辯護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意見并未被采納。2003年10月15日,濮陽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胡電杰死緩,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拉鋸戰(zhàn)
胡電杰提出上訴,隨后,河南省高法以與辯護人同樣的理由“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重審。
2004年5月,濮陽市中級法院再次下達一審判決,稱“鑒于本案確無固定不變的直接證據(jù)”,可對被告人胡電杰判處死緩,同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法重申“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一審判決,裁定發(fā)回重審。
濮陽市中級法院重新審理時,警方提交補充偵查筆錄,根據(jù)胡電杰所供稱“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門南側的水道眼里”,經(jīng)勘查發(fā)現(xiàn),水道眼內放有一磚,將磚抽出,磚上有放過東西的痕跡。據(jù)此,2006年10月24日,濮陽市中級法院第三次作出判決,胡電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緩,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人經(jīng)濟損失19萬余元。
對此,胡電杰仍稱自己被冤枉,再次提出上訴。2007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法第三次作出終審裁定,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故撤銷判決,發(fā)回重審。
濮陽市中級法院表現(xiàn)出了同樣的“固執(zhí)”,2008年9月,該院不公開審理了本案,至此,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已經(jīng)增至14項,判決結果依然相同,胡電杰再此被判死緩。
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結論與上次無異。
“有罪沒罪給句痛快話”
為這場拉鋸戰(zhàn)按下“暫停鍵”的是檢察院。
第五次審理時,濮陽市檢察院以“事實、證據(jù)有變化”為由,決定撤回起訴。2011年1月,河南省高法下達終審裁定,準許撤訴。如果不是這個“意外枝節(jié)”,胡電杰是否會被第五次判處死緩,結果不得而知。此時,距離胡電杰被抓已近9年。
不過,撤訴不等于無罪,胡電杰離開看守所,是因此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經(jīng)南樂縣公安局決定,對胡電杰采取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2011年7月19日,是胡電杰被監(jiān)視居住到期的日子。“我去找南樂縣公安局要求解除監(jiān)視居住,但公安局要求改辦取保候審?!蔽簢≌f,“有罪沒罪給句痛快話”,要是被取保候審1年后再被監(jiān)視居住,那可真就“沒完沒了”了。
11月4日,記者致電南樂縣公安局副局長馮亞寧。他表示,變更強制措施是濮陽市檢察院、濮陽市中級法院的“聯(lián)合意見”,“縣里是按照市里意見辦”。不過,濮陽市中級法院副院長馬長虹對此否認,稱監(jiān)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縣里采取的。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如果“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法院就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然而,“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又是法定的案件發(fā)回重審的情形之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guī)定,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jù)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都9年了,查什么也該查清楚了,就差這一年半的偵查時間?”魏國省堅信胡電杰無罪,但沒有公安機關解除監(jiān)視居住的決定書,胡電杰就無法提出國家賠償?! 吨袊嗄陥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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