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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11月2日,河南南陽市中院對楊金德等人涉黑案進行終審宣判,認定楊金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妨害作證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等5項罪名成立,一審認定的尋釁滋事犯罪事實并入妨害公務罪重新量刑,最終判定為有期徒刑18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被告:遭“鬼洗臉”和“與狼共舞”
楊金德,南陽奧奔汽車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2011年7月28日,唐河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楊金德有期徒刑20年,楊金德等15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中院提起上訴。楊金德上訴及辯護人辯稱,在南陽市公安局警犬基地被刑訊逼供。
根據十多名被告人的當庭陳述,他們被捕后,被送進了南陽警犬基地。據這些被告人稱,其遭受的刑訊逼供包括:毆打、罰跪、灌辣椒水、針扎、坐火箭(把啤酒瓶塞進肛門雙腳需騰空)等,慘不忍睹。另有兩種極富警犬基地“特色”的方法,一種是把人關到特制的籠子里,露出頭部,讓警犬來舔臉,命名為“鬼洗臉”;另一種,是把人戴上腳鐐手銬后,和狗關在一起,這被稱為“與狼共舞”。
法院:刑訊逼供不能成立
經查,南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一大隊與警犬訓練大隊同在一處,楊金德在公安機關共被訊問5次。其到案后于20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至12時10分在該辦案點第一次被訊問,否認其組織指揮職工到臥龍法院和銀行圍攻鬧事,辯稱案發當天其在鄭州出差。此后從2010年11月14日起,楊金德在社旗縣看守所被4次訊問,其均未供述任何犯罪事實。楊金德在唐河縣看守所的入所體檢表證實其入所時身體無明顯外傷,辦案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也分別出具了在本案偵查過程中無刑訊逼供的情況說明,故楊金德及其辯護人所稱被刑訊逼供的理由不能成立。
南陽市中院經審理查明,楊金德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妨害作證,強迫交易,妨害公務等5項罪名成立。該案其他各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人,亦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管制或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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