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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昨天上午,上海浦東新區法院對備受關注的“留日學生刺母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汪佳晶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今年3月31日,24歲留日學生汪佳晶在上海浦東機場因留學費用等問題與母親發生爭執,遂從包內抽出兩把尖刀,對身后毫無防備的母親頭部、手臂、腹部、背部多處進行砍、刺,致母重傷。
本案審判長馬超杰指出,司法鑒定書的分析意見非常明確,被告人汪某案發時雖然處于精神分裂癥發病期間,但他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馬超杰強調,鑒定書中這樣說:“本次傷害母親行為源于要錢與母親發生爭執,而并非受幻聽、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的直接影響,但作案時處于發病期,細膩情感方面存在明顯障礙,對作案行為的控制能力削弱。”也就是說,此時的汪某并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只是這種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因此根據刑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馬超杰表示,量刑中主要考慮了以下幾點:首先,被告人汪某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直接導致其母重傷,且受傷的9處傷口中有3處是重傷,案發地點又是在國際機場這一特殊場所,我們在量刑時酌情予以了考慮;其次,汪某案發時僅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到案后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再次,考慮到本案是由家庭糾紛引起,被害人對被告人已經表示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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