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法制晚報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24日,全國人大將召開常委會會議,根據本次會議建議的議程,上月底剛結束征求意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沒有出現在議程中,但社會對其的關注度并沒有因此而減少,全國各省市律師協會以協會名義向全國人大遞交建議書的并不在少數。
目前,對于“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的規定,律師們認為這不利于解決會見難。同時,還提出48小時從什么時候開始算,這是不是會造成權力濫用。可能會給看守所或偵查機關設置障礙找到一個理由等問題,因此建議取消48小時的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征求意見后修法的慣例,12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可能會審議該法律修正案草案。
關注點 1
“48小時”是否應去掉?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規定: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解析
48小時規定 不利于解決會見難
草案中,雖然明確了“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法院、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但是,對于律師會見的時間和幾類特殊案件,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這幾類特殊案件,會見是有一定限制的。
這在學界和律師界引起了不小爭議。“48小時的這個規定應該去掉,這個容易被看守所作為限制律師的依據,可能會擴大到其他的階段,不利于解決會見難的問題。”全國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律師協會刑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許蘭亭認為。
48小時規定
與律師法矛盾?
刑訴法草案安排律師會見是48小時之內,專家認為,這給看守所或者偵查機關設置障礙找到了一個理由。
“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憑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并了解調查情況。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草案中安排會見有48小時的時間界定,這是律師權利沒有保障的一個體現。”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主任林昌熾說。
48個小時
從何時開始算
“看守所要這48個小時干什么?看守所的任務就是羈押,如果律師拿著程序來了,可以馬上安排會見。這個48小時可以導致一個很大的問題,這個48個小時從什么時候開始算?你的材料遞上去了,看守所不收,48個小時從哪兒開始算?”北京師范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副教授毛立新說。他認為,這個規定實際上沒有太大意義。
律師認為
或造成權力濫用
另外,對于幾類特殊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和重大賄賂犯罪,許多學者也認為應當刪除會見限制。“現在刑訴法對于這類非涉密的案件沒有規定,這樣可能也是一種倒退,這樣的規定其實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一種侵害,所以我們建議把這個特殊類型的幾類案件的會見限制去除掉。”專家們認為。
許蘭亭認為關于特殊案件的規定,可能會為偵查機關批準或者許可留下一個空間,沒有一個明確的限制,易造成權力濫用。
關注點2
律師“偽證罪”是否應去掉?
草案規定:“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解析
律師見被告人應可錄音錄像
近年來,不少刑辯律師被逮捕,專家認為就是因為缺少證據證明律師清白。當律師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規定相應的救濟途徑。不少律師建議刪除該條規定,并應補充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對此,北京市首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楊學林建議,律師會見嫌疑人、被告人時應可錄音錄像和拍照,這是為了賦予律師自我證明會見過程合法的一種材料權利。
關注點 3
是否取保候審 應聽證確定
刑訴法規定當事人、辯護人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但是沒有規定決定機關接到申請后在多長時間內、予以怎樣的答復。司法實踐中,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決定機關常常漠視、沒有消息、不予以答復。
此次修法,顯然立法機關從社會經濟、訴訟經濟、降低羈押率等多個角度考慮取保候審的價值,對此作出了有利的規定。但是,既沒有規定明確的予以答復的時間,也沒有規定不答復申請的后果以及救濟措施。
律師建議,是否采用取保候審的措施,應當采取司法審查或聽證的方式,讓決策機關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的意見,聽取利害雙方的意見。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