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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五種強制措施。由于犯罪情況日趨復雜,執法環境有所變化,為適應司法實踐的需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擬對強制措施進行修改。
完善強制措施的消息一經公布,便備受關注,特別是在拘傳時間方面增加規定“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更是引起熱烈討論。
參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目前的規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結果。”
致力解決司法辦案難題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新增“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休息時間”。
從12小時到24小時,拘傳時限的變化,引起部分專家學者質疑,并被認為拘傳時限延長,是警察權力擴張的表現。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敏遠表示,羈押時間拖長,無疑等于變相的刑訊逼供。
“延長拘傳時限,是現實的需要。”不少基層辦案人員表達了這樣的看法,很多案件由于情況復雜,時間有限,導致辦案困難。
何為“案情重大”應有具體規定
從12小時到24小時,不僅僅是簡單的時間延長,更是對公安、檢察、法院系統工作機制、工作效率的考驗。新考驗亟須新突破。
“12小時與24個小時的具體區別在哪里?”不管是實務界,還是學術界,都希望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細化“案情重大、復雜”。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案情重大、復雜”的標準是什么,該如何認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還是一個模棱兩可的界限。這不僅讓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沒有具體的把握標準,也容易造成司法機關濫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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