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閩南版訊 針對7·23溫州動車事故的調查,目前有關技術方面的調查已經全部結束,事故的責任認定范圍也已有了輪廓,但責任人的追究和處理還需要時間。
也因此,知情人士稱,“不要期待調查報告公布的時間”,因為“責任范圍、責任認定是個復雜的過程,加上高鐵是個新事物,首次事故的責任認定要更加客觀公正,時間長是無法避免的”。
據有關人士透露,目前,事故調查主要的工作集中在了責任追究、如何定責、如何處罰等細節上。在事故調查中,調查組曾與鐵道部溝通不下百次,關于責任范圍、責任認定,存在分歧。“上海路局的有關人士、溫州南站的相關人士會受到責任追究。”知情人士稱,但如何承擔責任,即相關責任人會面對什么樣的處罰,目前在研究中,事故調查組也還在封閉中。
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32條:特別重大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央廣)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