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 因為不購買一元錢公交車票,三名江蘇常州市民被勞教一年。
一個月前,吳產娣剛剛從江蘇常州市勞動教養所出來。她并非唯一一個因為“一元錢”被勞教的人,與其一同被勞教的還有常州市民朱玉妹、陸菊華兩人。
江蘇常州警方對于勞教三人的理由是一致的:“三人均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問題,拒不購買公交車票,強行登上14路公交車,致使14路公交車被迫停運1個多小時。”此后,在事隔114天、289天、373天之后,三人先后被送勞教。
因為不服,三人分別起訴當地勞教部門“非法勞教”。然而,一審、二審敗訴。
2011年4月22日,常州市中院下達二審敗訴的判決書,三人的代理律師想不通。一個月前,代理律師鄭建偉將案子發布到網上,此事不斷在網絡中發酵,引起熱議,被稱為“一元勞教案”。
警方一年后 才想起她沒買車票?
吳產娣說:“事情都過去一年多了,我卻突然被抓走。我做夢也沒想到,因為‘沒買一塊錢的車票’,我會被勞教一年。”
2010年7月7日早晨8時45分,吳產娣抱著孫子和丈夫在小區門口散步,隨后被便衣警察包圍。
吳產娣說,因為警察沒有穿警服,也沒有出示警官證,當時并不知道包圍自己的是警察。吳產娣還撥打了110報警。
隨后,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紅梅派出所副所長趕到,出示了警官證及傳喚單,要求吳產娣去派出所接受詢問。
當天晚上,天寧分局開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吳產娣行政拘留9日。
拘留吳產娣的理由是:“在2009年6月29日14時許,吳產娣伙同朱玉妹、孫洪康等10多名我市人員在北京陶然亭橋北14路公交車站臺,以到中南海反映問題為由,拒不購買公交車票,強行登上14路公交車,致使14路公交車被迫停運1個多小時。”
吳產娣被拘留的第二日,天寧區公安分局又撤銷行政拘留決定,隨之而來的是一張由常州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下稱“勞教委”)開具的《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勞教吳產娣1年。
有意思的是,“去北京反映情況”是在2009年6月,她被拘留卻是在2010年7月。
也就是說,在事情發生1年之后,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她一年前在北京沒有買1元錢的車票,并跑到她家中將其拘留。
吳產娣后來獲悉,在這1年之中,她并不是唯一一個被警方“突然想起來”,并被勞教的。
此前,一起去北京反映問題的朱玉妹和陸菊華也被勞教了,“簡直如出一轍”。
警方
說不清楚的案由
對于“沒有購買車票”的說法,吳產娣聲稱:“我太冤枉了,我是被打擊報復。”
另外兩人也是大喊冤屈。她們向常州市新北區法院及常州市中院提起訴訟,狀告常州市勞教委對她們進行了非法勞教。
吳產娣說,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陸菊華和朱玉妹在內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橋北等待14路公交車,前往國務院法制辦領取行政復議書。
她說,自己是最后一個上車的,刷了卡之后就往后走,當時確實因為有人不買票,司機崔林和乘客發生了爭執,司機拒不開車并報警。
吳產娣見狀,還跟司機講:“我刷了卡,你不能不開車啊,不能耽誤我辦事情。”由于司機不理會吳產娣,隨后她亦撥打了110報警。
吳產娣在向記者講述的同時,拿出了自己2008年6月份購買的北京市公交一卡通,她說,當時自己就是刷的這張卡,只需要4毛錢。
陸菊華同樣向記者出示了自己的公交一卡通,她說自己也刷了卡。
朱玉妹則沒有一卡通,但她亦說:“我上車的時候,投了1元錢,司機應該看到的。否則我怎么上車?”
然而,三人的言辭并不被常州警方認同。
有意思的是,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調取的當日“報警記錄”中顯示,公交司機崔林于14:51:06報案,聲稱:“在自己車上有半車上訪人員,車子停在陶然亭橋北車站,他們沒有統一服裝,背著包,有上訪材料,無橫幅及標語,請民警來。”
在這兩份翔實的記錄中,司機崔林并未提及有人上車不買票,而報警原因及停車原因均不是“拒不購買車票”,而是“有上訪人員”。
司機
一個人的“孤證”
據案卷顯示:2009年9月28日,在事情過去了90天之后,14路公交車司機崔林通過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認出了孫洪康、吳產娣和朱玉妹。
事隔196天后,即2010年1月15日,陸菊華所在轄區的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牛塘派出所又一次向崔林作辨認筆錄,此時,崔林又辨認出了陸菊華。
此后,當時出警的北京天橋派出所兩位民警楊金榮、曹永銅在接受常州警方詢問時,卻未能指認出是誰沒有買票。
陸菊華的代理律師楊再明說:“時隔那么久,警察都指認不出來,一個公交車司機每天面對那么多乘客,竟然還能指認出來,這不符合常人的邏輯記憶規則。”
更耐人尋味的是,陸菊華及吳產娣曾要求警方調取刷卡記錄,但卻被告知:“時間已經過了很久,刷卡記錄被沖掉了。”
14路公交車的攝像頭,也被公交公司稱為:“沒有記錄功能,只是司機觀察上下乘客用的。”
由此,能夠證明朱玉妹、陸菊華及吳產娣沒有買票的,僅有司機崔林一人的證言。
朱玉妹代理律師鄭建偉說,這是典型的“孤證”,公安機關和勞教委采信孤證,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陸菊華、吳產娣、朱玉妹被勞教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勞教委及公安機關非法勞教。
遺憾的是,一、二審法院均判三人敗訴。
朱玉妹代理律師鄭建偉還質疑,在該案中,3人先后被拘留,隨后撤銷拘留,再勞教1年,“公安機關先拘留再勞教,有違法律‘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國內著名律師、北京律協刑事訴訟委員會秘書長李肖霖也說:這是典型的一事二罰案例。在該案中,公安機關首先下達了行政拘留裁定,臨近拘留期結束時,又撤銷裁定,重新勞教。按照我國基本的法律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常州市新北區法院及常州市中院則認為,“勞動教養”是屬于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而且公安機關已經撤銷了之前的行政拘留,所以沒有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
而針對法院所說的“勞動教養”不屬于行政處罰,李肖霖認為:“這是法院在狡辯,勞動教養實際上就是一種很嚴厲的處罰手段,不單單是教育手段。”(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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