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前后,15位在珠江醫院接受骨髓移植的地中海貧血患兒中,就有9人死亡,他們無一例外都按醫生朱為國建議使用了“外購藥”,發生了嚴重的排異反應。
患者家屬起訴,廣州中院終審認定患兒家長對藥物有選擇權,擔責兩成。經省檢察院抗訴,前日該案在省高院再審開庭。
法院:家長對藥物有選擇權
2002年8月,梁女士兒子不滿周歲,但查出患有地中海貧血病,便到珠江醫院求治。梁女士回憶,當時主治醫生朱為國稱,治療需要“馬利蘭片”等藥物,但須從境外購買。后經朱為國介紹,梁女士從私人處購買了指定的“外購藥”。
但使用“外購藥”后,梁女士治療僅3個月的兒子夭折,剛滿1歲。2006年,珠江醫院醫生朱為國違規使用“外購藥”的事件被媒體曝光,在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的短短14個月期間,15位在珠江醫院接受骨髓移植的地中海貧血患兒中,就有9人死亡,而他們無一例外都按醫生朱為國建議使用了“外購藥”,發生了嚴重的排異反應。
事后,包括梁女士在內6位患兒家長起訴珠江醫院,共索賠700余萬元。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醫院承擔八成責任。廣州市中院終審認為,患兒家長“對治療藥物具有選擇權”,對外購藥物的來源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因此需對最終選擇外購藥物并直接參與藥物的實際購買和私下交付,承擔兩成責任。
省檢:判決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宣判后,6名患者家屬中只有梁女士堅持申訴。2011年3月22日,廣東省檢察院作出民事抗訴書,認定終審判決梁女士承擔20%的責任沒有法律依據,遂向廣東省高院提起抗訴。
抗訴書稱,根據庭審及珠江醫院紀委書記劉某某證言,作為醫療專業機構的珠江醫院與非法賣藥方有合作關系,醫生在醫院聯系賣藥方,藥品的名稱、價格均由醫生聯系,賣藥方將藥送到醫院,珠江醫院實際上已經控制、主導了外購藥物的全部進程。此外,珠江醫院使用從香港進口的藥物并未辦理進口審批手續,具有重大過錯。
同時,梁女士是外購藥物的被動接受者,她不具有醫療專業知識,既沒有義務必須清楚藥物的進藥途徑、購買方式,更沒有專業的知識和理由懷疑珠江醫院的用藥行為。面對生命垂危的幼兒,梁女士的所作所為完全是正常人在當時當地條件下所做出的合理反應,她對兒子的傷害結果沒有過失。
前日,省高院審監庭開庭審理此案。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南方都市報記者 海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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