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晚 新華
核心提示: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草案等。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稱“草案”)修改和增加部分多達99處。草案在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的同時,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另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法院可強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草案還增加了精神病人強制收治應由法院決定、死刑復核應當訊問被告人及聽取辯護人意見等規定。
羈押
案情重大 拘傳不得超24小時
修改后的草案規定,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被逮捕后,檢察院仍然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另外,草案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和連續性。
●專家觀點
偵查人員不能控制嫌疑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刑事訴訟法專家洪道德認為,“現在的羈押比例過高,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方便偵查人員向犯罪嫌疑人逼取口供,所以羈押率過高、羈押期過長。只有偵查人員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這樣才能防止刑訊逼供?!?/P>
證據
非法收集的證據 可依法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對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證據做了規定。在草案中,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后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草案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
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規定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于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據。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中出現的新問題和實踐需要,草案中證據除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七種證據外,還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時的筆錄和電子數據。●專家觀點
應該在客觀寬松環境中取證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必須在客觀寬松的環境中向證人取證。
洪道德表示,法律并不明確要求證人必須在法庭審理的環境下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法條上講,“證人證言”要在法庭上質證,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出庭
證人不出庭 最多可拘留10日
草案對證人出庭作證的范圍予以明確,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對于鑒定意見,只要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鑒定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草案還同時規定了強制出庭制度,證人、鑒定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對于情節嚴重的,可處10日以下拘留。
上述規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另外,草案完善了證人保護制度。草案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證人、被害人,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采取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對其人身和住宅進行專門保護。
●專家觀點
證人出庭推動公正審判
“刑訴法規定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可當我們遇到證人不出庭的時候,我們往往無能為力,因為法律沒有強制證人出庭的規定,他想來就來,他不來法院也沒有辦法,沒有任何的法律后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這樣的規定無疑對證人出庭作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起良好的推動作用。
辯護
賦予律師偵查階段辯護權
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草案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完善律師閱卷制度等方面吸收了律師法的相關內容。規定除少數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偵查機關許可。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均可查閱、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草案還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外,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時不被監聽。
●專家觀點
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訊逼供
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昊表示,這意味著在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奥蓭熢谶@一階段除進行從前規定的會見、提供法律咨詢、代為申訴控告等工作以外,還可以行使調查取證和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閱卷權也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權益的維護力度將因此得到加強,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訊逼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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