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春江資料圖片。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張春江,因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和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相關負責人給予的財物746萬余元一案,昨天下午在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落槌。張春江因受賄746萬余元,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賄賂來自多年老友
張春江現年53歲,曾歷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信息產業部副部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后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去年9月10日,張春江因涉嫌犯受賄罪被逮捕,目前被羈押在秦城監獄。
今年7月12日,張春江一案一審開庭。河北省滄州市檢察院指控顯示,張春江分別接受北京依鏑電訊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宋世存,以及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董事長楊蕊寧及其丈夫張銳給予的財物,全部受賄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46萬余元。
張春江和宋世存、張銳的關系密切,是多年老友。宋世存是張春江在北京郵電大學的老班長。張銳則是張春江在大連任職時認識的朋友。
曾收受別墅又退還
記者了解到,張春江多次收受宋世存的財物,分別是人民幣32萬元、美元20萬元和價值約283萬元的別墅一套。張則利用其職務便利,為宋世存承攬遼寧省郵電器材公司手機供貨業務和為宋向網通公司的供貨商追要欠款等提供幫助。
有報道稱,該別墅是張春江準備和女友結婚用的。但據記者了解,這套別墅購買于2004年,當時張春江并未和該女友走到一起。這套別墅加上裝修、家電的費用價值300余萬元,后來張春江支付了約48萬元。檢方認定宋世存該筆實際賄賂款達283萬余元。
2006年初,因有關部門調查張春江的房產問題,張春江為了掩飾,于2006年6月將別墅退還給宋世存。
張春江從好友張銳及其妻子處收受的財物達270余萬。2004年,張春江幫助張銳妻子的公司北京陽光加信廣告公司成為中國網通公司的品牌宣傳代理商提供了幫助,使得該公司在其后3年時間從網通公司獲取了超過2億元的廣告費。
辯護律師稱量刑重
據悉,庭審時,張春江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考慮到他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從輕處罰。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周新廣認為,檢方指控張收受宋世存別墅一套、美元20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周新廣說,在別墅的購房款上,張春江的供述和宋世存的供述有出入,張春江稱其為此還曾支付過購房款120萬元。但法院認為,根據房產公司的收據、銀行存款憑條、對賬單等書證,以及張春江的供述,足以認定該事實。
昨天,滄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張春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張春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張春江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則認為量刑過重,但是否上訴還要看張春江本人的態度。辯護律師還認為,張春江在被雙規前,已把自己有可能涉嫌違規違紀的問題向中紀委做了匯報,應認定為自首。但相關部門認為,張并未主動交代有關犯罪事實,中紀委是根據舉報和對行賄人的調查,才掌握了張春江的案件線索。
張春江的辯護律師還表示,縱觀近年來的一些高官貪腐案例,與張春江涉案數額、情節相近的案件都判的是無期徒刑,因此相比之下,律師認為對張的量刑過高。
張春江個人履歷
1993年8月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1995年1月任郵電部移動通信局局長、電信總局副局長、辦公廳主任;
1998年3月任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局局長;
1999年12月任信息產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主要負責電信監管事務;
2003年5月任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
2004年9月任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
2008年6月任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中國移動(香港)有限公司執行董事、董事長。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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