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目前拆除違法建設經常遇到違法建設當事人的阻撓,為了防止沖突,城管部門提前告知公安機關也是一種常見的做法。”7月21日,廣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其官網上就《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草案)》受到的質疑進行了公開回應,稱“拆違”不是“拆遷”,《草案》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秩序并無不妥。
7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了《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草案)》(簡稱《條例》),并從7月13日至8月12日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第九條第五款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通過合法建筑物、構筑物進入違法建設現場或者強制拆除違法建設,維護查處違法建設執法秩序。”
引發爭議的正是這一條將拆違列為警察職責的規定。據《新快報》報道,網友“早早918”不客氣地說,該條款的意思等于是要警察為城管開路、清理抗拆人員,這種條例是有些部門的本位主義在作怪,“很荒謬”。更有網友指警察成了“二城管”、“城管的家丁”。
多名廣州警界人士也對《新快報》表示,上述條款與公安部2011年3月下發的《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簡稱《意見》)相沖突,不能也不適合成為民警的執法依據和職責規范。
在《意見》出臺前,曾有多個城市在其違法建筑查處條例中提到需要公安部門配合。例如,2008年7月出臺的《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第九條就規定:“公安部門負責依法維護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和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違法犯罪的行為”。
為此,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發了《意見》,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認真貫徹國務院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廣州日報》也援引警界人士看法,認為《條例》將拆違列為警察職責,超越公安警察的職權范圍。另外,拆遷、強制拆遷(含拆違)是一項非警務活動。
有警務人員直接指出,該草案一旦落實,“就是讓警察給城管強拆開路清場。” 警方認為,在拆違執法過程中如需要警方協助時,應首先由法院或城管來函請求協助執行。
受到多方質疑后,廣州市政府法制辦7月21日在其官網回應稱,有關媒體的報道混淆了“拆違”與“拆遷”兩個法律概念。
廣州市法制辦表示,《草案》所指的違法建設,是指違反了城鄉規劃管理法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對違法建設的強制拆除與征地拆遷中的強制拆遷,雖然是只有一字之差,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征地拆遷中的行政機關強制拆遷已經被2011年1月份實施的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廢止。因此,公安部也下發了有關文件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
廣州市法制辦稱,維護正常的執法秩序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于在拆除違法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暴力抗法或者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公安機關負有處置的責任。鑒于目前拆除違法建設經常遇到違法建設當事人的阻撓,為了防止沖突,城管部門提前告知公安機關也是一種常見的做法。所以,《草案》規定公安機關負責維護查處違法建設的執法秩序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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