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報道,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村民李昌奎的兄長與被害人王家飛母親因瑣事發生爭吵打架。因感情糾紛一直想報復王家飛的李昌奎得知家人與王家發生爭執后,從外地趕回家。5月16日下午1點,李昌奎在王家飛家門口遇到王家飛及其弟王家紅(3歲),雙方發生爭吵廝打,李昌奎將王家飛掐暈后實施強奸,并用鋤頭將其敲打致死,年僅3歲的王家紅則被李昌奎倒提摔死。隨后,李昌奎逃離現場。
云南省巧家縣公安局迅速向全國發出通緝,李昌奎出逃4天后向四川省普格縣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兇殘、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李昌奎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原判決量刑失重,改判李昌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兩份判決書,在家屬間和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
受害者家屬認為,在王家飛、王家紅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屬雖經鄉村兩級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終以各種理由不拿錢對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終由茂租鄉及鸚哥村社會矛盾調處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責令公開變賣相關物品,受害者家屬才得到21838元安葬費。
目前受害人家屬已經向相關部門正式提出申請,要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終審判決,依法再審判處李昌奎死刑。
7月4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辦公室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云南省高院處理案子都是很慎重的。目前,省高院領導已經了解到網上關于此案的報道,非常重視,已經開始審查此案。審查結果一旦出來,將及時公布。
針對此案的終審判決,本報記者專訪了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張遠煌。
從法理上講,此案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宜
“綜合本案各種情況看,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相對于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手段,不足以削減其罪該處死的罪責,個人認為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比較恰當的。”
“此案涉及死刑的適用問題。”張遠煌說,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罪行極其嚴重”如何理解,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但結合刑法分則的罪名、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極其惡劣和手段極其殘忍,也即要從主觀、客觀兩方面綜合判斷罪行是否極其嚴重,進而決定是否適用死刑以及適用死刑的具體方式。
張遠煌說:“死刑作為刑法中一個獨立的刑種,其執行方式有兩種,即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張遠煌告訴本報記者,從媒體披露的材料看,本案涉及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兩個罪名。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如果沒有從輕處罰的情節,故意殺人行為(既遂)一般應考慮死刑。
判處死刑時是選擇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遠煌說,刑法對此有明確規定,即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判處死緩。這體現了“慎殺、少殺”的政策精神。如何理解“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實踐中同樣要結合主客觀方面的情況具體考慮,如犯罪人是否有立功、自首等從輕情節,被害方是否存在嚴重過錯,以及犯罪人是否有值得原諒、憐憫的地方等。也即雖然罪該判處死刑,但如果還能找到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空間或事由,就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從本案的發生過程看,雖然此案起因源于鄰里糾紛,但是犯罪人的報復動機十分清楚,先對被害女性廝打,繼而強奸被害人又用鋤頭將其敲死,先奸后殺的手段已經十分惡劣;尤其是又將被害人年僅3歲的弟弟提起來摔死,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瘋狂的報復心理和人類最基本憐憫之心的缺失。
“綜合全案,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已經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按照刑法的規定,其應該屬于罪行極其嚴重,原則上不能考慮判處死緩。”張遠煌說,法律的基本要義是公平正義,即使在當前踐行寬嚴相濟、堅持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下,對這種惡性的殺人行為,無論是基于法理、情理和事理,都應該對行為人予以最嚴厲的懲罰,才有助于張揚社會正義和適當修復相應的社會關系。
自首與死刑的適用方式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逃跑過程中主動向派出所投案的行為,符合法律有關自首的規定。”張遠煌說。自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從輕情節,但不是影響案件刑罰適用的唯一因素或決定性因素,刑罰的輕重必須綜合全案事實做出判斷。也就是說,“不是任何犯罪,只要自首就能免除死刑立即執行。如果有這種理解,則屬于對刑法規定的誤解。”張遠煌說,在死刑的適用上,自首作為一種可以從輕處罰的情節,它與死刑的執行方式之間并沒有必然的邏輯關系。
對罪該判處死刑的犯罪人,是選擇立即執行還是緩期執行,應從案件的全部事實出發,充分考慮犯罪人的自首情節,相對于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和手段以及犯罪的后果是否足以抵消或削減其部分罪責。而在本案中,犯罪人的自首行為顯然不足以免除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
此外,張遠煌認為,刑罰適用除了要考慮法律效果這一基本方面外,也要兼顧社會效果,要考慮社會的道德情感、被害人的情感問題等。在本案中,被害方不能原諒犯罪嫌疑人,村民集體簽名要求嚴懲犯罪嫌疑人,引起的社會反映比較強烈。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有助于正確地反映民意。
正確處理網絡民意有助于推動司法的公平正義
此案一經媒體報道就在網絡上引起熱議,對此,張遠煌認為,在網絡媒體下,網民都有表達意見的便捷途徑。在社會矛盾多樣化的時期,一些案件容易成為網絡熱議的案件。這也反映出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關注程度比較高。
“這也對我們的立法、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平正義不能停留在抽象的口頭上,要通過辦理每一起案件來堅守法律的正義。”張遠煌說,正確處理民意、網絡意見與公正執法并不矛盾、相輔相成,通過公正辦案,可以推動、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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